2017年12月28日新《计量法》施行

2017-12-28

        12月27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,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了第八十六号主席令。新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。

以下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的修改内容:


(一)、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。”

              第三款修改为:“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,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。”

(二)、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”。

(三)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:“制造、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、事业单位,必须具有与所制造、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、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。”

(四)、讲第十四条修改为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、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。”

(五)、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。

(六)、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。

(七)、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: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、修理、销售、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,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。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、阻挠。”

(八)、删去第二十二条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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